这条剧本适合谁
- 在中国有实体公司,或愿意提前布局设立
- 公司有真实经营:员工、营收、纳税记录
- 你在其中担任经理或高管,而不是一线执行
- 想避开 H-1B 抽签的运气成分,也够不上或不想赌 EB-1A
一句话结论
这把「证明自己是行业顶尖」这道主观关卡,换成了「证明公司真实经营 + 你确实在管人」这道相对客观的关卡。对多数创业者,后者更可达。
主时间轴
关键时间轴区段为示意,非等比
T−12 个月起中国实体真实经营:招人、营收、纳税
当满 1 年经理管人,不是自己干活
L-1A 赴美new office 首批通常仅 1 年
续期 + 递 EB-1C业务须已实质展开
排期等待走 EB-1 通道,通常短于 EB-2
绿卡家属 L-2 全程自动可工作
T−12T+1 年续期排期到绿卡
⏱ new office 一年内做不出实质业务,续期失败、前功尽弃
| 时点 | 动作 | 你在哪 | 家属 |
|---|---|---|---|
| T−12 个月 | 设立/理顺中国实体,开始真实经营:招人、签客户、发工资、纳税 | 🇨🇳 | — |
| T−12 → T | 你在其中担任经理/高管,须连续满 1 年(且在申请前 3 年内) | 🇨🇳 | — |
| T | 申请 L-1A,赴美经营美国公司 | ✈️ | L-2,自动可工作 |
| T+12 | 美国业务实质展开 → L-1A 续期 → 同时申请 EB-1C | 🇺🇸 | L-2 可工作 |
| 排期到 | I-485 或领事程序 → 绿卡 | 🇺🇸 | 绿卡 |
🟢 注意家属那一列:L-2 配偶自动获得工作许可,不需要 I-140,也不需要单独申请 EAD。这是所有非移民路径里家属待遇最好的。
三个真实门槛
一 · 🔴「经理」的法定定义,是小公司最大的坎
L-1A 和 EB-1C 要求的「经理/高管」,指的是管理其他专业人员,或管理一个关键职能——而不是自己干活。
| 会被认可 | 不会被认可 |
|---|---|
| 管理一个有专业人员的团队 | 一人公司里「管理自己」 |
| 管理一个关键职能且有下属执行 | 名义上是 CEO,实际在写代码/做交付 |
| 有权招聘、解雇、评估下属 | 只是职位名称叫「总经理」 |
这是最常见的拒签理由,尤其对不足十人的团队。如果你现在是团队里干活最多的那个,这条路对你还没打开。
二 · 境外公司必须真实经营
员工、营收、办公场所、纳税与社保记录——空壳会被直接识破。
而且中国母公司必须持续存在并经营,不能设完即空转:EB-1C 审查时会回看境外公司的状况。
⚠️ 为移民而设、缺乏商业实质的实体会被认定为 sham,后果远比「没有实体」严重——它会污染你此后所有申请。
三 · new office 的一年期限
美国这边如果是新设办公室,L-1A 首次通常只批 1 年。续期时须证明业务已实质展开——有真实营收、有雇员、有办公场所。
一年内做不出来,续期会失败,前面全部沉没。
什么情况下这条路划算
✅ 如果你本来就打算在中国搭团队做业务,这条路几乎是顺手的。 🔴 如果纯粹为移民而设实体,成本和风险都不划算——同样的 12 个月,投到 EB-1A 的材料补强上通常更值。
判断标准很简单:去掉移民这个动机,你还会不会做这家公司? 答案是「会」,这条路成立;答案是「不会」,换一条。
行动清单
- 设立或理顺中国实体,确保与美国公司之间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(母子、分支或关联公司)
- 开始真实经营:招聘、签客户、发工资、缴税缴社保,留全套凭证
- 明确你的经理/高管职务,并配备下属——组织架构图要能画出来
- 与律师确认股权结构是否满足 qualifying relationship
- 连续满 1 年在境外公司担任经理/高管(这是硬性时长,不能凑)
- 保留能证明「你在管人」的材料:组织架构、下属的雇佣记录、你签署的绩效评估与人事决定
- 美国公司准备好办公场所、商业计划、启动资金
- 递交 I-129,重点论证「经理」定义与 qualifying relationship
- 家属同步申请 L-2
- 美国业务实质展开:真实营收、雇员、办公场所
- 续期是这条路的生死线,从第一天就按「一年后要证明什么」倒推经营
- 申请 EB-1C(不需劳工证、不需证明杰出)
- 每月查排期(EB-1 与 EB-1A 同池)
四大风险
- 「经理」定义不被认可 —— 最常见的拒签理由,对小团队尤其致命。缓解:真实配备下属,别自己当主力。
- new office 一年后续期失败 —— 前面全部沉没。缓解:倒推经营目标,一年内做出真实业务。
- 境外实体被认定为 sham —— 会污染此后所有申请。缓解:只在本来就要做业务时走这条路。
- 中国母公司在 EB-1C 审查时已停摆 —— 缓解:母公司须持续经营,不能设完即弃。
⚠️ 本页是路线串联,不是法律意见。qualifying relationship 与「经理」认定高度依赖个案事实,必须由律师设计。